期待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

作者(来源): 

苏文帅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4, 二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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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出现,固然有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人们身份划分遗留因素,也有深刻滋生的思想土壤。在许多体制内的人心里,仍存在深厚的身份等级观念,比如“农民工就该比城市职工拿钱少”、“体制内的人理应比体制外的人享受更多”等等。

与数以千万计劳务派遣工息息相关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获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规定》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 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特别是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的“红线”—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将有效遏 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行为。

“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出现,固然有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人们身份划分遗留因素,也有深刻滋生的思想土壤。在许多体制内的人心里,仍存在深厚的身份等级 观念,比如“农民工就该比城市职工拿钱少”、“体制内的人理应比体制外的人享受更多”等等。甚至一些管理者对因身份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现象都习以为常。另外 由于现有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刚性约束,对“同工不同酬”问题没有明确法律责任。而“同工不同酬”给单位带来直接利益,特别是令“体制内”有话语 权的领导、职工受益,在没有违法成本或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下,企业自然趋之若鹜。

这一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用人怪现象,弊端显而易见,危害甚远。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分配制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从本 质上来讲,应该同工同酬。但“同工不同酬”在相同劳动条件下,从事着相同的劳动却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待遇相差甚远,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基本分配制度,更不符 合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要求,“同工不同酬”违背了社会公平。而且这种按身份取酬的做法,它既不能调动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 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十分不利。另外,劳务派遣用工的泛滥,导致企业出现了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再加上在职工 队伍中劳务工群体与正式职工群体的身份不同,在企业各方面的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别,容易造成职工队伍的分化和对立。还容易造成在身份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编外职 工有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心理,近年来,员工为讨公道,将企业告上法庭或集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因“同工不同酬”劳动纠纷带来的社会事件,已成为一个影响社 会稳定的问题。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更是关系到职工核心经济利益。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这种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不符合效率优 先原则的怪现象,必须加以改革。虽然社会分工千差万别,社会贫富悬殊不太可能根本消失,但从政策上引导社会公平,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实现同 工同酬这一朴素的公平分配模式应该可以做到。《暂行规定》将在规范劳动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现在要做的就 是,有效应对实施将带来劳动关系领域的一系列变化,确保规定落到实处。我们深深期待,从体制上消除身份差别,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真正理顺收入分配关 系,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明确同工不同酬的相关法则,实现同工同酬。只有如此,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才不会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