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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条 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会员国,承诺执行一项国家政策,以保证有效地废除童工并将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轻人身心最充分发展的水平。 第2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书中,详细说明准予在其领土内及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除了符合本公约第4至第8条规定外,未满该年龄者不得允许其受雇于或从事任何职业。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得随后再以声明书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告知其规定了高于以前规定的最低年龄。 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 4.尽管有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5.根据上款规定已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的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 (a)如此做的理由; (b)自某日起放弃其援用有关规定的权利。 第3条 1.准予从事按其性质或其工作环境很可能有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其最低年龄不得少于十八岁。 2.本条第1款适用的职业类别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确定。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可准予从十六岁起就业或工作,条件是必须充分保护有关年轻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这些年轻人并须在有关的活动部门受过适当的专门指导或职业训练。 第10条 1.本公约按照本条条款修正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以及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2.本公约生效不应停止接受下列公约的批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或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3.如有关各方都以批准本公约或向国际劳工局长送达声明书表示同意停止对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的继续批准,则应停止其继续批准。 4.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一个已批准了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且已遵照本公约第二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b)关于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所规定的非工业就业,如一个批准了该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c)关于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所规定的非工业就业,如一个批准了该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d)关于海事就业,如一个批准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或该会员国规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事就业,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e)关于海上捕鱼就业,如一个批准了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于十五岁或该会员国规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于海上捕鱼就业,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f)一个批准了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不低于该公约规定的最低年龄或该会员国因本公约第3条而规定此年龄适用于井下就业时,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5.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关于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b)关于农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第9条对该公约解约; (c)关于海事就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10条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 * * 第11—18条:按标准最后条款。2 1 生效日期: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