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4/10/11

发布日期: 

2014/10/11

实施日期: 

2014/10/11

主文: 

关于做好2015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4]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现就2015年本市居民医保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5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4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二)2015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4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15年,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一)2015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二)2015年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暂维持上年办法,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2015年居民医保的50%执行。

    (三)2015年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2014年10月至12月。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中,本通知规定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