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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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3, 十月 10

  李某2013年1月10日经过高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被招收录用。当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工种:警 卫,工资按月发放,试用期2个月,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3月9日,试用期间执行该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950元,试用期满后,执行同工 种人员工资。2月10日,李某到公司财务科领取当月工资时发现仅有740余元,经查阅工资支付表得知,公司依法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了其应缴纳的养老、医 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李某随即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人社部门答复: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其一,《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企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税费,其中包括劳动者应 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第7条中规定:劳动者个人 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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