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 赔偿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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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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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4, 二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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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看似合情合理,可若事先不通知工会,就是违法。近日,市中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前员工经济赔偿金2.6万元。

  该用人单位是我市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称,前员工李女士先为秘书,后因工作完成情况差,岗位于2012年5月被调整为客户经理,但此后3个月其没有完成一单销售合同。因此,当年9月,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后,李女士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解除合同未听取工会意见为由,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6万元。公司不服,于去年上半年诉至法院。

  诉讼中,公司称没有工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听取工会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本单位尚未成立工会,则应向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市级总工会等告知、说明,遂支持了裁决。

  该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为了在程序上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