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满一年不发年终奖引争议

作者(来源): 

齐鲁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5, 一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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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工作未满一年 不发年终奖

  小郭在今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最近在发放年终奖时,没他的份,他不理解,找到领导。领导给予的答复是他工作未满一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未满一年不得发放年终奖。小郭认为,这种规定不合理。

  市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岁末年初之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年终奖的发放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争议表现在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标准和时间等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小郭所在单位在小郭入职前,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标准。该公司的这项办法属于其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围,这一规定并不违法。

  原则>> 年终奖发放 要同工同酬

  而市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强调,《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小郭所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未满1年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终奖”,这里“工作未满1年的员工”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当年新入职的劳动者,另一种是当年中途离职的劳动者。当年新入职劳动者与其他同岗位劳动者一样工作到年底,次年仍继续工作,均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激励的对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工作未满1年”为由不支付当年新入职劳动者的年终奖,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该公司应当支付小郭年终奖,支付标准按照本岗位年终奖标准并结合小郭今年在该公司工作时间与全年时间的比值计算。

  该工作人员说,针对另一种情形,即当年中途离职的劳动者,如果非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中途离职的,因未工作到年底,不符合年终奖一般用于激励在职员工这一主要目的,则用人单位在有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完全有理由不发放当年年终奖;但如果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当年年终奖,则具有其合理性。

  规定>> 年终奖不得无故 克扣或拖欠

  市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具有工资的一般特点。比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下,必须依法及时足额以现金形式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劵等形式代替支付;年终奖发放要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等。同时,年终奖作为一种奖金,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相比,从支付条件、标准、支付周期等来看又有其特殊性,它一般是一次性的,且一般与劳动者的年度绩效挂钩,不像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工资那样刚性。劳动法律法规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更未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标准、条件、时间等。这些要素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

  “年终奖的发放首先要看该公司有无相关规定。其次,要看该公司是否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了劳动者,再其次,要看公司关于制定年终奖发放办法的内容是否违法。不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目的虽不一样,其共同点是,都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之间的良性竞争和保持、提升与单位外部的竞争力,它不只是褒奖已过去一年员工所取得的业绩,也在于留住员工,让员工再接再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