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娃前20天被解雇 告公司获赔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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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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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5, 四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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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女工请假看病

       公司称旷工解雇她

       阿英今年37岁,原先她在广州开发区一家电子企业做办公室职员。2013年6月,阿英怀上二胎,在取得合法生育证明后,阿英于2014年4月24日产下一女。可阿英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就在她生产前20天,她收到了公司解雇她的书面通知,通知中称她在2014年3月7日和3月14日打上班卡后未到岗上班,属严重违纪行为,据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阿英觉得委屈,因为那时临近预产期,她又被诊断患有妊娠期糖尿病、高危妊娠症等高危妊娠病症,不得不临时向公司请假看病。于是她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9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违法解除与阿英的劳动合同,裁决公司向阿英支付4.9万余元。

       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向萝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法官经调查后了解到,公司的解雇通知书上所说的未到岗的情况确实存在,但阿英均有正当的理由。2014年3月7日,怀孕8个月并患有多项高危妊娠症的阿英在上班途中感觉不适,打卡签到后口头请假即到医院就诊,下午返岗上班。2014年3月14日至17日,阿英因身体不适住院,出院后委托丈夫提交《疾病证明书》向公司办理休假手续,公司虽同意阿英出院后继续休病假,却认定阿英住院期间为旷工。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所称的未出勤的期间,阿英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并提供了相应的疾病诊断证明,不属无故旷工,故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向阿英支付赔偿金、产期工资和哺乳期工资等损失共计约4.7万元。

       要学会保留证据

       不能到岗应请假

       萝岗区法院法官提醒,个别企业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存在偏见,认为她们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又不想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遂想方设法将她们解雇。

       法官建议,女职工对于公司的态度变化要保持足够警惕,并留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可能的诉讼需要。同时,对于公司要求孕产期女职工自动离职或违法解除孕产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候可诉诸法律。

       法官指出,法律规定“三期”女工受法律特殊保护,但如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时,公司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官建议,女职工怀孕或哺乳期间,如不能按时到岗或需要非正常离岗时,应当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或提供有效证明,避免留下程序瑕疵,为公司的解除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