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不是拒发年终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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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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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6, 六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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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江小姐于2013年4月30日与某设备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江小姐为技术员,月工资6900元。江小姐希望能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事宜,公司未予应允,只承诺每年会根据生产及利润情况发放年终奖,其他同事也证实公司每年都发了年终奖,于是江小姐未再坚持书面约定年终事宜。2014年1月,江小姐如期领到了2013年度的年终奖。

  2014年6月,江小姐提出了辞职申请,要求公司结算当月工资,并支付2014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公司以公司管理制度中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也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协商未果,双方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裁决,设备公司应支付江小姐6月份的工资,核发2014年1至6月的年终奖金。

      评析

      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但在既未有约定,又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则要考量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往年是否有发年终奖的事实;二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发放年终奖,既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用人单位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该公司的管理制度及与江小姐的劳动合同虽未约定年终奖事宜,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该公司每年都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属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职工接受的”情形。因此,发放年终奖合同成立,双方均应遵守执行。设备公司应根据江小姐所提供的工作情况,参照往年的年终奖计发标准及办法,折算她的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