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两年前严重失职现在解除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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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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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6, 八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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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某到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因包某的失职造成车间发生火灾,幸好扑救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是太大。由于包某是公司副总吕某的亲戚介绍来的,因此公司没有对包某的过错进行追究,仅仅对其进行了经济处罚。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包某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1年半后,吕某因与管理层产生矛盾,辞职离开了公司。1个月之后,公司以包某严重失职造成火灾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包某认为,火灾发生在2年前,公司当初不进行处理,时隔这么久才处理,有违常理,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合同解除事由发生的时间作出限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多年前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并无障碍。但是另一方面,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对方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当时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延续劳动关系,甚至续订了劳动合同,时过境迁后,却以多年前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容易使劳动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前一劳动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新的劳动合同的开始,这说明劳动者在前一劳动合同期内并无可以被解雇的行为,劳动者在前一劳动合同期内的违纪行为也就随着该劳动合同的期满而不能再成为解雇的理由。
 
  本案中,包某失职导致火灾的行为发生于第一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包某的严重失职行为予以处理,此后又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视为对包某的严重失职行为放弃处理,现在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