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朋友公司帮忙没签合同,猝死谁担责?

作者(来源): 

扬州时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十月 20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昨天,广陵法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近三年审理此类案件的概况。记者了解到,劳动争议案件现在占据民事诉讼的比重原来越大,较两年前相比接近翻番。

    ◎特点

    逼职工辞职和“职业碰瓷”斗法

    广陵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委徐金余介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不上路子”的单位和“不上路子”员工上线了“魔道斗法”。首先“不上路子”的单位,变相辞退劳动者的案件有所增加,有些企业想与一些工龄较长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又不想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于是就通过调岗等方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让劳动者知难而退,自己要求离职。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也确实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因此用人单位依据此条款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调再调,直到劳动者最后提出抗议,拒不履行,用人单位就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事实上很难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这其实就是变相辞退的一种。

    另外,“不上路子”的员工也不少,故意和单位签合同,然后讹诈单位的“职业碰瓷”也屡见不鲜,员工想办法让企业主动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博取经济补偿金;或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不让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承诺不找企业的麻烦,然后一个月后索要双倍工资。

    ◎案例

  到朋友公司帮忙没签合同,猝死谁担责?

  昨天,广陵法院公布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例。

  广陵法院民一庭庭长朱俊康介绍,我市某公司经理小赵和小王是好朋友,2015年春节过后,小王找到小赵并请他帮忙,说他父亲老王在安徽那边打工和老板吵架后干不下去了,想请小赵把他老父亲收留下来,出于朋友关系,小赵把老王留在身边,因为老王年龄大了且没有特长,小赵就帮他安排吃住的地方,每个月给他3000元的生活费。

  平时白天老王就帮忙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洗洗毛巾、煮煮汤圆水饺。2015年11月4日晚上10点钟左右,老王从棋牌室回来后在休息室看电视时突然倒下,事发后,大家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急救,最终老王还是离开了人世。公司认为和老王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与老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具有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首先,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工作任务的约束,工作时间内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次,劳动者应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在公安局的调查笔录中有老王在其店里工作的供述,从事洗毛巾、煮汤圆之类的工作,原告公司每月准时发其工资。可见老王是接受原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在工作时间内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原告公司存在人身从属性。且老王每月从原告公司处领取工资,其与原告公司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故法院认定原告公司与老王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提醒

  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注意这4点

  提示一 维权意识要提高

  劳动者们在平时工作中应懂得保护自己,在单位拖欠一至两个月工资的情况时,就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不然等老板真正跑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另外,劳动双方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提高维权意识。

  提示二 劳动合同要严谨

  劳动合同要注明试用期内容以及试用期期间社保缴纳、加班费、调岗、调薪、年终奖发放等内容,且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同时,对于劳动合同,建议以国家劳动合同规范标准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双方都应注意保存,以免日后在劳动合同签订内容等方面发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提示三 企业用工要规范

  企业不但要建立规范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终止等情况下应有的程序、劳动合同内容等重大事项做出周密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更要注重营造“以人为本、和谐用工”的良好氛围。

  提示四 担保条款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压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损失,企业要求某些关键岗位的员工提供担保,但劳动合同法明文禁止该类行为,为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可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就工作原因造成单位损失的赔偿等方式来降低因员工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