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筹备期间可否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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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6, 十一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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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旅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旅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成立,于2015年8月15日正式营运。申请人李某由某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5月26日公司成立之前雇佣,工作至2015年10月15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申请人李某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从被申请人处领取人民币900元、600元、3200元。2015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接相关工作。

  【仲裁请求】

  1、支付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10月15日的工资11700元;2、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800元。

  【争议焦点】

  某旅游公司创立期间,是否与李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双倍工资计算起始时间?

  【案件结果】

  1、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733元。

  【案件评析】

  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来看,筹备中的公司因缺少用工权利能力而不能承担劳动关系义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筹备期间的相关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行为。由此可见,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真正的用人主体。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当公司成立时,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发起人雇用员工的行为也就被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而取代。本案中,李某在某旅游公司初创期间作为公司的雇员,其实际上与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只是与雇主具有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某在某旅游公司工作时间横跨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如前所述,在公司成立前,双方无法建立劳动关系,故李某要求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公司成立后满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