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进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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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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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十二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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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马某因身份证遗失,2013年8月11日借用朋友李某的身份证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且在公司也以李某自称,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单位未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马某在工作中受伤,因马某以李某身份入职,劳动合同上是李某的信息,马某无法以自己身份申报工伤,故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马某虽冒用了他人名字,但马某实际上为电子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电子公司管理,同时电子公司支付马某劳动报酬,电子公司与马某间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仲裁委确认马某与电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及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须写明劳动者的真实姓名等身份信息,而冒用身份信息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而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劳动者是否为获取劳动报酬自愿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提供有偿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