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年终奖,企业不能随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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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20, 十二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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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金自然就没有了吗?”“年底双薪可以代替年终奖吗?”“错过了年终奖是否可以补发”——临近年底,《劳动午报》聚焦年终奖发放。报道显示,对年终奖发放,用人单位有一定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的行使并非随意而为,用人单位对年终奖不能想发就发,不能想给谁就给谁,更不能给多少算多少。

  年关将至,年终奖的发放成为员工关心的话题,然而一些企业已经玩起了“花样”,有的单位以职工离职为由不发年终奖,有些单位以亏损为借口拒发,还有单位称职工考核不合格,没资格拿年终奖。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也明确,单位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即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直接规定,但对于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明确阐释。年终奖表面上是一些企业给予员工的额外奖励,实际上已经构成员工综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以各种名目、理由扣发员工年终奖,等于是在变相降低员工收入。

  应该明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那么只要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放条件,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有的员工在合同到期前已经离职,但员工此前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劳动,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至于能否按比例拿到年终奖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为避免因年终奖产生纠纷,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与单位将相关事宜写入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涉及薪酬问题的录音录像等,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

  对员工来说,年终奖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的奖励,更是一种精神上的鼓励。对企业来说,将此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可以稳定员工队伍,促进单位人力资源红利的释放。发挥好年终奖的正向激励作用,企业能做的还有很多。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