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应视为奖励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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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2, 七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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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彭某入职南京某建筑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主要职责为引进发展项目。该公司制定有《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对于提供项目信息并最终引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投资项目的集团在册员工或团队,可享有现金奖励。奖励依据项目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放。后彭某履职期间为该建筑公司成功拿下六个开发项目,项目预期利润总计8亿多元。彭某所在的投资开发部依据奖励办法就六项目向南京某建筑公司提出奖励申请,该公司对部分申请进行了审批,但未实际发放相应奖励。彭某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依据奖励办法向其发放六项目奖励共计1689083元。诉讼过程中,南京某建筑公司主张彭某的奖励申请部分审批程序未完成,部分未经审批,故不同意发放任何奖励。法院询问公司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审批程序,对彭某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核,公司以项目存在亏损为由予以拒绝,但却无法提交证据证明项目切实存在亏损事实。法院认为,因南京某建筑公司在对彭某履职期间成功获取六项目的事实不持异议,在无证据证明彭某存在不应发放奖励的情形下,南京某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彭某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批,故应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奖励条件成就,并综合全案情况,酌定南京某建筑公司向彭某支付奖励金1259564.4元。

二、典型意义

奖金与一般劳动报酬不同,其获取与否、获取的具体数额往往仰赖于用人单位的审核。用人单位往往以相关奖励申请在劳动者离职前未经审批或审批流程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但考核流程属于用人单位为实现其考核权所设置的程序性流程,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其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故而是否经过审批流程本身不能成为劳动者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之一。如案涉奖金的性质明确为鼓励劳动者发挥主观能动性所许诺的超额劳动报酬,那么用人单位对于奖励申请的审批与否直接关系着劳动者报酬权能否实现,此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本案确认支付彭某奖励的条件成就,符合契约理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劳动法中按劳取酬之原则。

来源:南京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