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案时间:
主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
上诉人甲公司因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7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甲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洋律师,被上诉人甲之委托代理人刘福元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甲于2008年3月24日经案外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甲公司工作。
甲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24日至2010年3月23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24日至2012年3月23日。甲公司与甲签订的两份劳务协议期限亦为上述期限。
甲公司与甲在签署第一份劳务协议的同时,约定“另行签署《保密不竞争知识产权协议》作为附件”。
2010年11月1日,甲辞职。甲在甲公司最后工作至2010年11月30日。
2011年2月12日,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甲公司按照14,256元/月的标准支付其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357,290元;为其补缴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补充养老保险金8,00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按照13,791.21元/月的标准支付甲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1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33,492.94元;甲公司为甲补缴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补充养老保险金8,000元;对甲要求按照14,256元/月的标准支付2011年2月13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申诉请求未予支持。甲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判另查明,(1)甲2009年度每月工资为41,000元,2009年年终奖金为32,800元,2010年度月工资为41,615元。(2)甲公司与甲所签2008年劳务协议附件《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第三条不竞争第3.2条约定,“鉴于乙方(注:即甲,下同)在劳务协议结束后对甲方(注:即甲公司,下同)负有不竞争义务,在乙方与甲方的服务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时,甲方应向乙方在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相当于乙方与甲方的服务关系终止或解除前一年该乙方从甲方取得的[年总收入的2/3]的补偿金。为避免疑问,[此处的‘收入’包括服务报酬、奖金,以及甲方以金钱形式支付给乙方的任何其他款项;‘收入’不包括乙方从甲方处取得的或将要取得的股票期权和股权(如有)]”。(3)甲确认其于2011年3月收到甲公司送达的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书。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甲公司请求判决其公司不承担支付甲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1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33,492.94元的义务。甲则不接受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1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33,492.94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甲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判决其公司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甲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1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33,492.94元的义务。其主要理由是,甲不签署第二份《保密不竞争知识产权协议》属于恶意。被上诉人甲则不接受上诉人甲公司的上诉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甲于2008年在签署第一份劳务协议的同时,依据该劳务协议的约定,双方另行签署了《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根据该《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约定,甲在劳务协议结束后对甲公司负有不竞争义务;在甲与甲公司的服务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时,甲公司应向甲在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相当于甲与甲公司的服务关系终止或解除前一年该甲自甲公司取得的[年总收入的2/3]的补偿金。尽管甲公司在与甲签署第二份劳务协议时亦约定另行签署《保密不竞争知识产权协议》,然最终双方并未签署该《保密不竞争知识产权协议》。在此前提下,双方原签署的《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应当继续有效。鉴于仲裁以及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数额低于双方就此所作出的约定数额而甲并未提起上诉,应视为甲接受了该判决结果。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可以维持。上诉人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鸿
代理审判员 罗文渊
代理审判员 裘 恩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