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

判决结案时间: 

2011/08/11

主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久乐汽车安全气囊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4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 顾恩廉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俊珺

审理法官: 

郑东和
金绍奇
顾恩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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