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案时间:
主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69号
原告文某某。
被告韩某某。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经没有任何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韩某某辩称,被告现在身体不好,需要有人照顾,也没有地方住,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原告文竞业要求与被告韩东英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文某某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09年2月23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09年2月24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施洪俭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