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3, 十二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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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有单位想辞退员工,也有员工想“跳槽”,但如果不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劳资双方很容易对簿公堂。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跳槽”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有三项法律义务需要承担,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宣判一起“跳槽”纠纷案件,令人深思。案件的被告人韩某在沈阳一家保险公司从事客户开发工作,年薪10万元。但其后来不辞而别跳槽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原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员工从事承保、理赔、资金运用、产品开发、财会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赔偿金。韩某不辞而别,理应赔偿公司损失。
法院认为,韩某未经原保险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其一次性给付原保险公司违约金8.5万元。
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陈宝龙表示,“跳槽”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劳动者有以下三项法律义务应当承担:
一是提前通知义务。一般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是工作交接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将办公用品交还,将工作相关文件移交给接替人员等。
三是特定情况须支付违约金。第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是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如违反该条款,应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