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职工未告知工会单位应付赔偿金

作者(来源): 

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五月 19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2012年7月,刘某到某装卸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15年12月,装卸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装卸生产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装卸公司解除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装卸公司支付赔偿金3.6万元,并为此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装卸公司辩称,单位未建立工会,辞退职工自然无法通知工会。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公司虽未建立工会,但辞退职工可通过告知职工代表或向当地工会部门备案的形式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经调解,装卸公司同意支付刘某赔偿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