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作业常识

作者(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八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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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总工会编印《浙江省高温天气作业人员关爱手册》,向企业职工普及高温天气作业常识,在炎炎夏日为奋战在一线的职工送上一份清凉和关爱。浙江工人日报节选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的内容,以飨读者。

  1. 怎样认定高温天气?

  (1)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2)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各单位安排员工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的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4)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时,各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员工加班。

  2. 高温天气作业对体温调节功能有什么影响?

  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人体散热就会发生困难。这时,体表不仅失去辐射以及以对流方式向周围散发热量的能力,而且周围环境还以辐射和对流的附加热作用于人体。

  如果在高气温、强辐射或高气温、高湿度的环境中从事体力劳动,则人体本身所产生的热再加上周围环境的附加热,会增加体温调节中枢的负担,甚至破坏体温调节能力,造成体内蓄热,体温不断升高,导致过热。

  3. 高温天气作业前应做哪些健康检查?

  对于高温天气作业人员,一般在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健康检查工作,对确诊为高温作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就业前健康检查一般包括对职业史、健康状况及主观感觉、中暑史、一般临床检查(脉搏、血压、心、肺、肝、脾)及晶状体、视网膜的检查。

  4. 患有哪些身体疾病的人高温天气不宜作业?

  (1)心血管系统疾病,如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

  (2)活动性肺结核、肠结核、肾结核、骨关节结核病。

  (3)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精神病、精神变态、甲状腺功能亢进等。

  5. 中暑后怎样申请工伤待遇?

  如因中暑造成后遗症,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建议劳动者就近进行治疗,同时保留好就诊病历资料,作为鉴定凭证。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而就诊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6. 浙江省关于高温补贴标准有什么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社发【2014】94号)《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浙江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7. 企业应怎样做好高温天气作业防护措施?

  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主要是根据各地区对限制高温作业级别的规定(例如建设项目宜消除Ⅲ、Ⅳ级高温作业)所采取的措施。高温天气条件下,企业应在以下方面做好防护措施。

  (1)夏季露天作业条件下,尽可能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等隔热操作方式。

  (2)通过合理利用自然通风气流,设置全面、局部送风装置降低工作环境的温度。

  (3)依据相关规定,限制高温天气条件下的作业时间,合理安排倒班。

  (4)使用隔热服等个人防护用品,供应清凉饮料。

  8. 企业应常备哪些防暑降温用品?

  (1)折扇、风扇、毛巾等日常辅助降温用品。

  (2)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人丹、花露水等防暑降温药品。

  (3)绿豆汤、盐开水等防暑降温清凉饮品。

  (记者王海霞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