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 违纪解除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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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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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6, 十二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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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5年5月进入A公司,双方签订数份劳动合同均约定其岗位为制造部门操作工。李某入职后在制造部压花车间工作,后因该车间订单减少,于2013年7月被A公司调至制造部复合车间工作。之后,李某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3年12月两次因擅离工作岗位受到警告处分。李某对其离岗事实认可,离岗理由为该车间生产时用到苯、树脂和臭氧,而且生产时没有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口罩等,导致其身体受到很大伤害,出现扁桃体炎和咽炎。A公司于2014年1月发函给李某,要求其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2014年2月21日李某再次因擅离工作岗位受到严重警告处分。2014年2月23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调岗申请,称因身体原因医生已建议其避免刺激气味。双方随后就调整工作岗位进行磋商,未能达成一致。同时,李某向安监局投诉A公司复合车间臭氧、树脂含量超标,对人体有害。安监局经现场调查后作出回复:A公司复合车间自2013年5月后未使用臭氧,所使用的树脂原料为共聚合物树脂,属于非危险化学品,未列入职业危害因素目录,不属于职业危害因素。之后,A公司考虑李某为老员工,为妥善安置李某将其从制造部复合车间调至总务部搬运岗位,但李某以自身其他疾病为由拒绝该工作安排。李某既不回原岗位工作又不到新岗位报到。因李某拒不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机器停运数小时。A公司遂依据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审理依据。李某的工作岗位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其三次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A公司给予其两次警告处分、一次严重警告处分并无不妥。后李某以“不能闻到刺鼻气味”为由申请调岗,A公司已将其安排至同属操作岗位但没有异味的搬运岗位,但李某仍以身体其他疾病为由拒绝工作,并不履行任何工作职责,致使机器停运数小时。李某一系列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A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对于其所处的工作环境、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安全状况具有知情权。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本案例中,A公司的复合车间经安监局检查认定未使用危险化学品,李某拒绝工作安排并无正当理由,且A 公司基于妥善安置老员工的目的,将李某调离原岗位安排至同属劳动合同约定操作岗位的搬运岗位,此举并无恶意过错,但李某再次以自身其他疾病为由拒绝去新岗位报到也不回原岗位工作,最终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