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7, 三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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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系甲公司职工,因公司工作性质,每周只工作三天。张某休息时间在乙公司从事兼职工作。在乙公司工作过程中,张某被机器砸伤,伤势较重。乙公司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时受的伤,无义务支付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张某的工伤保险权益到底该如何维护?
解析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甲公司、乙公司都有义务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张某的工伤,应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乙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则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