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雇员受伤,谁该担责?

作者(来源): 

现代金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7, 五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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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陈师傅是名架子工,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导致双腿骨折,支出医疗费达15万元。由于赔偿费用一直没有着落,陈师傅遂将包工头老罗、业主单位某水泥公司、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诉至县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对老罗挂靠施工单位,以施工单位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实则自己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均予以承认。

    老罗认为他并非雇主,叫陈师傅前来搭建架子的是张师傅,之前的工程都是老罗以承包方式交由张师傅完成,自己不应担责。张师傅表示,之前承包方式确实是这样操作的,但这个工地工程量少,所以自己没有承包,考虑到和老罗认识时间长,就找陈师傅来帮忙做工。

    由于老罗没有证据证明其将搭建架子工程包给张师傅完成,关于张师傅是真正雇主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单位作为发包方,明知老罗系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仍将案涉工程发包,具有选任失当的过错,应承担20%民事责任。施工单位在庭审中认可老罗借用其名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其出借资质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且本身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具有过错。施工单位既将资质出借,则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负有监管义务,其未就现场安全尽到足够监管义务,亦应承担20%民事责任。老罗作为雇主,未尽到指挥管理、保障安全的义务,对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50%民事责任。而原告陈师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工作的危险性和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应承担10%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