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7, 五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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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今年春节过后,王女士听老乡说,某厂工资待遇较好,但该厂只招聘40岁以下的女工。已42岁的她为顺利进入该厂,就借用和她长相相似的妹妹的身份证参加应聘,并如愿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前,她工作时右上肢不慎受伤。工厂为她申报工伤时,发现她属于冒名顶替。工厂认为她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她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
【案例评析】
王女士以冒名顶替的方式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她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即使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她以妹妹的名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这种欺骗行为致使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她与工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法律认定。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冒名劳动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王女士以冒名顶替的方式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工厂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