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无效“放弃治疗”死亡的,能否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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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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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7, 十一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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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青海籍农民工王某担任某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保安。2016年11月30日20时,王某上班期间在值班岗亭里突然晕倒,后被同事发现,送往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了王某的家属。经过一番抢救后,医院前后三次征求王某家属的意见是否放弃治疗,但王某家人坚持要求医生尽力抢救。12月1日12时,医生再次与家属谈话,王某的家属最终采纳了医生的意见,王某的堂哥在“拒绝或者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了字,医生随后拔掉了王某身上的所有抢救仪器,大约5分钟后,王某去世。

王某家属向家属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西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西宁市人社局认为,王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第3款“拒绝治疗,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因此,不予视为因公死亡。王某家属对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将西宁市人社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书。

 

【争议焦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明确:对于拒绝治疗的情形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某系在没有存活可能的情况下,家属放弃对其治疗致使王某最终死亡。争议焦点在于该情形是应认定为拒绝治疗致其死亡而不予认定工伤,还是应当认定为抢救无效致其死亡而视同工伤情形。

 

【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被告西宁市人社局提交的死者王某的病案资料不完整,仅为其中部分病案资料,被告西宁市人社局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向医疗机构及其主治医生调查核实死者的入院具体病情、抢救经过及抢救效果等具体情况,听取死者家属放弃医学治疗的根本原因,综合全部病案资料及其他证据判断王某是否为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在医疗机构告知病情及预测后果极差、已无抢救必要或者继续抢救已经没有存活可能的情况下,作出放弃治疗的行为应有所区分,该种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救无效死亡。

而被告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仅凭“拒绝或者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和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死亡记录确认王某的死亡事故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视同工伤情形,显属主要证据不足。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1项和第3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西宁市人社局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宁人社不予认字【2017】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决被告西宁市人社局于60日内对原告王某的申请工伤认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