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一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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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从2008年开始从事牛奶转运工作,李某的工作内容系至南京某乳业公司奶站分拣、运送牛奶至乳业公司制定的各校区分发点。同时一并回收上一天的空奶瓶回奶站。李某与乳业公司约定李某自备汽车吗,运输费用(汽油费、修理费等)及发生事故的责任由李某承担,乳业公司按每瓶0.4元于李某结算费用。2008年,李某月均劳务收入约2200元。银行进账单显示,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劳务返利,但李某存折打印显示的月收入性质为“工资”。乳业公司未向李某支付过加班工资,亦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1月15日,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李某遂停止送奶工作,并于同年4月3日向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乳业公司补办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等。后仲裁委以超过仲裁审理期限为由,终结审理,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送奶工与送奶站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形成的是按劳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乳业公司一般都会在城市设立多处集中配送点,每天清晨,有成百上千名送奶工从这些配送点出发,将新鲜的牛奶送到我们早晨的餐桌上。多年来,乳业公司均是以按件计酬的方式与送奶工,未给送奶工办理社保,这是因为乳业公司与送奶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