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二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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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5年4月入职A公司,入职后双方曾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陈某在A公司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6日,陈某申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支付2005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各项加班费;2005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008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000元等。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仲裁。陈某关于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陈某主张支付2010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某与A公司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视为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法院对于陈某主张支付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