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请假提前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来源): 

人力资源法律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三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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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龚某系B公司员工,2014年1月26日20时40分许,在从单位回家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2014年12月26日,龚某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同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向公司进行了送达,公司提交答辩书认为龚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当是其正常工作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收到公司的答辩书后,对龚某进行了询问,龚某认可其正常上班时间是早上7时接班,次日7时下班,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事发当天因年底没有工作任务,没有向管理人员请假就回家了。

人社局认为龚某系私自提前回家,非正常下班,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龚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龚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者未请假提前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即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龚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期间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回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故龚某从单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因工负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故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龚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龚某的工作时间是事故发生当天的上午7时至次日上午7时,其在当晚20时4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龚某认可其未向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系在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私自回家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故其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未认定其构成工伤并无不当。龚某认为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延长工作时间,其是在拒绝公司违法延时加班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上诉观点,法院审查认为,上下班时间是工作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纪律规定,当事人如对该制度不服可以向单位提出异议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主张其合法权益。从在卷证据看,龚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对该工作制度有异议,故对于龚某认为其是在拒绝公司违法延时加班的下班途中的上诉观点,二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