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

判决结案时间: 

2011/12/06

主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某某。
  上诉人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4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 俊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代理审判员 周卫娟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 冰

审理法官: 

翁 俊
浦 琛
周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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