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9, 一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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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在离职时书面明确“工资已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劳动者应当信守约定,不得就工资问题再向单位主张权益,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签字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存在受欺诈、胁迫或者有乘人之危等情形,可申请撤销协议。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贾某至某公司工作。2018年2月,双方签署《离职协议书》,载明:“工资等均已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贾某在落款处签字。2018年10月,贾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0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某公司答辩称贾某工资已结清,不存在任何纠纷。劳动仲裁委认为,《离职协议书》证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进行了结算和确认,明确载明“工资等均已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现贾某否定该协议内容而向单位主张工资,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受欺诈、胁迫或存在乘人之危等情形,应当对其签字确认的内容负责,再行主张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劳动者在签署协议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内容,签字后应当信守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放弃一定工资报酬或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权利时,意思表示真实,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事后反悔,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