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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的特殊阶段,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窗口期,也是劳动者适应工作的缓冲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专门规定,但实践中因试用期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文将从法律视角解析试用期的设定规则、双方权利义务及常见法律风险,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厘清权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一、试用期期限的法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
1. 期限限制:
- 合同期<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合同期<1年:试用期≤1个月;
- 1年≤合同期<3年:试用期≤2个月;
- 合同期≥3年:试用期≤6个月。
2. 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若续签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
1.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2.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规则
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说明理由。
2. 用人单位解除:
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规定,其中如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从以下方面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 录用条件需提前明确告知;
- 考核标准应客观可量化;
- 解除决定应在试用期内作出。
建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量留存岗位职责、录用条件、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确认记录。
四、试用期福利与保护
试用期劳动者同样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五险一金,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等福利保障。此外,女性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怀孕、产假、哺乳期等,也同样适用相关特殊保护条款。
五、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1. 超期约定风险:
超出法定标准期限的,视为已经转正。
若用人单位仍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的,劳动者可主张按转正工资补足差额。
2. "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合同"的违法性: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入职就应当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晚不应晚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并且,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19条)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3. “转正后才交社保”的误区:
试用期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任何"试用期不缴社保"的约定均属无效。
六、实务建议
1. 对用人单位:
(1)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
(2)建立规范的试用期考核流程
(3)解除决定应留存书面证据
2. 对劳动者:
(1)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
(2)对不合理的考核标准及时提出异议
(3)遭遇违法解除时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