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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固定4.5万元
不纳入考勤管理
属于年薪制员工
乍看令人心动
实则......
年薪制员工遭解约
公司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23年8月,小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薪资实行年薪制,每月固定薪资4.5万元,且不纳入考勤管理。2024年12月,某公司以小李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员工手册中规定“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不同时享受年休假福利”,某公司还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协商未果,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于2025年5月获得仲裁裁决支持。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
和未休年休假工资3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以小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就违纪事实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单方将小李移出工作系统并禁止其进入办公场所的行为,已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某公司既未能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也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此外,工作交接不能推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遂依法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认定,法院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薪酬结构差异剥夺劳动者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实行年薪制的职工仍应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行的制度安排,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未将薪酬计算方式作为排除条件。可见,年薪制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并不冲突,用人单位不得以薪酬结构差异剥夺劳动者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